为全面贯彻落实《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徳、智、体、美全面发展,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生活困难,使其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学院决定设立学校学生资助基金。
第一条 学生资助基金来源
(一) 学院从事业收入中划拨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基本基金;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捐助及学院教职工的个人捐助;
(三)历届校友的捐赠资金;
(四)其它相关资金;
(五)基金的增值部份(基金利息)。
第二条 学生资助基金资助对象
学生资助基金资助对象为具有本学院学籍的高职和中职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生资助基金申请评审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无任何不良生活习惯。
第四条 学生资助基金使用范围
(一) 发放学院奖学金;
(二)勤工助学劳动报酬;
(三)学生困难补助;
(四)学生无息借款;
(五)学费减免;
(六)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
第五条 学生资助基金使用操作规程
(一) 学院奖学金按评选办法进行评选;
(二)勤工助学劳动报酬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学生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实行学生个人申请、班级民主审议、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查、学院批准的程序;
(五)学生无息借款实行学生个人申请、学生家长或学生所在班级班主任以及其它有资格的学校教职工担保、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查、学院批准的程序;
第六条 学生资助基金管理
(一) 学院财务处设立学院学生资助基金账户,实行专项管理。
(二)学生资助基金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由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组织管理与实施。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接收捐款,负责审定资助对象和资助金额,做好各项资助的评审与发放工作。
(三) 学院加强对学院学生资助基金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学院学生资助基金发挥应有的激励与资助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