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做好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山东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财字[2007]18号),结合我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建立和完善工作机构,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二)系部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部领导为组长、系部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班级成立由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认定评议小组,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负责班级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班内公布,并报系部批准。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一)学生个人申请

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班级民主评议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认真审查学生提交的相关材料,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确定本班资助对象和资助档次,并将评议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系部系部认定工作组

(三)系部评议审查

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查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确定本系部资助对象。

(四)公示

各系部确认资助对象后将评议审查结果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听取师生意见,收集反馈信息,处理发现的问题。公示后将评审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五)学院审批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汇总各系部报送的认定结果,上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及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三个档次,分别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

(一)一般困难学生

1、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2、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3、因突发变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4、城市和农村低保家庭子女;

5、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家庭主要成员残疾且没有劳动能力的;

2、父母病重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

3、因突发重大变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4、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无法定赡养人、无生活来源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2、烈士子女、优抚对象家庭子女;

3、家庭遭遇不可抗拒或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成员人身或财产重大损失的;

4、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 、经常饮酒、抽烟的;

2、在校外租房、经常出入饭店娱乐场所、营业性网吧或通宵上网的;

3、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一般同学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4、生活不节俭,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5、不遵守规章制度,违反校规校纪受处分的;

6、因个人不努力在一年内有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7、由于家庭建房购房、家庭成员结婚、做生意等原因欠债的;

8、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系部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搞好认定工作。

  (一)学院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特殊情况的学生应向学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每学年开学时,学院布置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并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三)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其它相关材料,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院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部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重大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系部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部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部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各系部学生管理部门对班级报送的名单及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及时了解、发现和处理师生反映的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汇总各系部报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材料及认定结果,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七条  学院、系部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八条      学院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