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社团成立
第一条 申请成立社团应同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新社团应至少由15名以上同学发起成立,成立社团必须履行相应的手续。
第二条 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学生组织的性质一致,与自身宗旨相符,准确反映自身特征,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新成立社团的名称原则上应包含“学生”字样,社团全称须冠以“山东理工职业学院”,社团组织正式活动或公开发放宣传品须使用全称。
第三条 社团的内部联系、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社团自行决定。原则上社团应建立民主决策的理事会制度。社团组成人员情况须报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四条 社团负责人必须符合必备的条件,原则上应通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新的社团负责人应得到其班主任、社团联合会的一致同意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五条 社团可聘请若干专家、教师或社会人士,担任顾问或名誉社长(或名誉会长),但须经社团联合会、学生工作部(处)的审批同意。
第六条 社团在征得社团联合会同意后,可自备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以便开展工作。社团不得刻制任何圆形办公图章。
第七条 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审批程序进行。所有社团活动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的进行。社团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
第八条 社团在举办重大活动之前,须按规定
向指导
老师、社团联合会和学生工作部(处)提交申请报告,经初步审核同意后提交一份包括经费预算和安全预案等在内的完整活动方案,经共同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开展活动。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须
向指导
老师、社团联合会和学生工作部(处)以书面形式进行总结汇报。
第九条 两个以上(含两个)社团联合会举办活动,必须经各自指导老师、指导单位同意,并由主办活动的社团负责人把联合活动方案提交社团联合会和学生工作部(处)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社团邀请校内外重要人士出席活动须提前向社团联合会和学生工作部(处)请示,征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社团与校内外其他单位进行联络或联合开展活动,须事先上报社团联合会和学生工作部(处)并征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社团出具证明、发布公告、进行宣传时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内容真实可靠并署社团全称,不得盗用社团联合会和学生工作部(处)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范围内的活动,社团负责人或其他成员须严格遵循学校相关财务制度及社团内部经费管理规范,自觉接受社团联合会的监督,同时还应具备一定的自律意识和
节约观念。
第十四条 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
第十五条 社团举办活动可以寻求校内外单位和个人的经费支持。社团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捐赠资助,须事先征得社团联合会和学生工作部(处)的同意,并向社团成员公布收支情况。
第十六条 社团自成立之始即应建立财务收支账目,账目由专人负责,定期向社团成员公开,并接受社团成员及社团联合会和学生工作部(处)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第十七条 社团财产由社团集体依法使用。社团解散时,其财产由社团联合会和学生工作部(处)结合社团章程进行处理。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第二章 社团管理
第十八条 社团须在每学期开学后的规定时间内到社团联合会履行学期注册手续。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注册的,应在规定时内说明。
第十九条 为加强对社团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社团每学期都要及时到社团联合会登记活动预告和总结。社团联合会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工作会。
第二十条 社团活动的组织、开展由社团自行承担。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重大过错的,其个人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社团负责人或骨干成员必须接受社团内部成员的监督。社团成员发现社团内部有违法乱纪、徇私舞弊、假公济私等不良行为,可向社团联合会和学生工作部(处)以书面材料形式报告。
第二十二条 社团创办内部刊物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须经指导教师、社团联合会和学生工作部(处)审批。
第二十三条 社团网站(主页)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条例。社团建立网站(主页)须事先向社团联合会和学生工作部(处)提交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着手进行。社团对其网站(主页)上的内容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 社团联合会应定期根据各社团活动情况开展社团评优表彰活动,对社团及其负责人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奖励。在社团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社团负责人或社团主要成员,社团联合会可根据情况向学校相关部门予以推荐,授予其相应的奖项和荣誉。
第二十五条 社团联合会对违反规定的社团,有权予以批评教育等处理。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社团联合会可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限期整顿。
(一)无正式负责人或组织机构;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三)不遵守学院有关规定、不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
(四)财务账目收支不清,出现差错和混乱;
(五)骨干成员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六)成员盗用社团名义举办活动;
(七)出现其他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社团严重违反规定,对该社团负责人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成员,由社团联合会和学生工作部(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报请学院相关部门予以纪律处分。因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并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未经社团联合会和院学生处同意,不得再组织任何社团活动。
第二十七条 社团如需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他社团登记事项,须及时到社团联合会和学生工作部(处)履行相关审批与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报送社团联合会和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社团联合会可以将其解散: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严重不符,影响恶劣;
(三)盗用社团联合会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四)社团财务状况严重混乱;
(五)其他应予直接解散的情形。
第三十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自动解散:
(一)实际成员人数不足十人;
(二)连续一个学期末未按章程或宗旨进行正常活动;
(三)在学期初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注册,也未在规定时间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学生工作部(处),本条例的有关实施细则由社团联合会另行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式由社团联合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