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协议
甲方: 海信(山东)空调有限公司
乙方:山东理工职业学院
为培养出符合市场需要的技术人才、同时满足企业旺季订单生产人员需求,实现多方共赢,双方现就校企建立长期合作事宜,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根据教学计划安排,结合甲方生产需要,每年定期安排机电相关专业学生及部分甲方需要的特殊专业学生,到甲方参加工作实习。甲方提供实习场地及实习指导。
二、实习期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按每人每年1-3个月。
三、乙方学生在实习期间,由甲方统一安排实习,进行岗位培训。在完成甲方的基本培训后,由甲方根据实习生的个人情况及甲方需要,统一安排实习岗位。
四、乙方在实习期间安排老师到甲方就地指导和协助管理实习学生的实习工作。实习期满,甲方会对学生在实习期间的表现作出实习鉴定,并由乙方将实习学生带回。
五、甲方对学校临时组织的教学活动给予场地、人员等方面的支持与配合,在不影响生产的前提下,尽量满足学校的教学方面的条件支持与需要。
六、乙方实习生必须服从甲方的安排,并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应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乙方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如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甲方有权提出更换人员或结束实习,乙方应对违纪学生进行相应的处理。
七、实习期间的薪酬待遇按甲方工资分配方案执行,同工同酬,并于每月发薪日结算完毕。
八、实习期间,甲方负责为每位实习生购买相关商业保险。
九、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试行,为期五年,期满后视情况进续签。
甲 方: 乙 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签章: 签章:
签订日期:__年__月__日 签订日期:__年__月__日
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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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6]107号成文日期:2006-11-01 字体:【大】【中】【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有关要求,为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现对企业支付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征管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取得的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报酬,企业应代扣代缴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
二、本通知所称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职教中心)和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包括高等职业院校、普通高等院校和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
三、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