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职业学院

机电工程学院校企合作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委员会的名称为 :山东理工职业学院机电工程学院校企合作委员会。

第二条 本委员会的性质 :本委员会是山东理工职业学院机电工程学院与行政管理部门、省内外知名企业单位联系的桥梁与纽带;致力于推进学院与企业在机电人才培养、专业建设、课程建设、顶岗实习、实习就业、实训基地建设、订单式培养,产品开发、技术咨询、项目申报等方面的全面合作;是创新办学模式、探索产学研一体化的校企合作平台。

第三条 本委员会的目的与宗旨 :以互惠互利为原则,进行深层次、多种模式的校企合作的探索与实践;提升人才服务质量和社会服务能力,共同培养应用型人才,打造职业教育品牌。

第四条 本委员会的活动方式:通过定期会议、参观考察、高层会商的方式,加强委员单位间的联系,增进相互了解。

第五条 本委员会办公地点设在山东理工职业学院机电工程学院。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本委员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5-6名、秘书长1名、常务理事和理事若干名。

第七条 本委员会理事长由山东理工职业学院主要领导担任,副理事长由机电工程学院领导、合作紧密的企业领导担任,秘书长由机电工程学院副院长担任,常务理事和理事由机电工程学院专业骨干教师和企业单位专业带头人担任。

第八条 校企合作委员会理事单位以山东理工职业学院机电工程学院邀请与企业自愿加入相结合的办法产生。经委员会审核同意,即成为委员会理事单位。

第九条 校企合作委员会下设校企合作办公室,作为委员会的日常办公机构,设办公室主任一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十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委员会的章程及委员会内部的管理制度。

(二)筹备、召开委员会年会。

(三)推选委员会名誉主任及相关负责人;

(四)决定委员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校企合作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制订校企合作委员会和校企合作年度工作计划、下发通知、撰写总结等日常工作;

(二)负责组织开展学校与企业在人才培养、科研课题合作、实训基地建设、产学研一体化、技术咨询、项目申报等方面的合作事项;

(三)负责统筹开发和管理机电工程学院校企合作单位;

(四)负责统筹开发和管理实习实训基地的确定、协议签署、相互合作等事宜;

(五)负责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校企合作委员会实行年会制,每年召开一次,年会由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召集,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三章 校企合作内容

第十三条 人才培养合作。学校可根据企业需求开展“企业冠名”、订单人才培养,按企业的要求培养急需的技能人才;企业可在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奖励基金,为学校提供实习实训基地或联合培养基地。

第十四条 师资队伍培养合作。企业为学校提供教师锻炼场所和方便条件,为学校选派兼职教师;学校为企业培训在职人员,组织兼职教师培训。

第十五条 产学一体化合作。通过引厂入校、引企入校、与企业共同建设校企合作企业等方式建设经济实体、科研机构、工作室等校企利益共同体,组织学院参与委员单位在职技术人员培训、在职学位进修。

第十六条 顶岗实习、实习就业、实训基地合作。委员单位均为山东理工职业学院机电工程学院定点实习实训基地,学院每年可定期向委员单位派送顶岗实习、实习就业的学生,并聘请委员单位的专业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第四章 委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委员单位可参与指导学院的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课程体系、课程标准和教学改革等教学活动,使学院的教学更切合企业实际需求。

第十八条 委员单位需确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联络员。根据工作需要,联络员及时与校企合作办公室联系,介绍本单位的最新情况,商谈双方进行合作的项目。委员单位变更联络员或联系方式时,应及时通知校企合作办公室。

第十九条 委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优先取得和利用本委员会的技术信息或资料;

(二)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各种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应邀参加学院重大活动的权利;

(三)优先招收学院毕业生就业;

(四)优先与学院共同进行订单人才培养、科研合作;

(五)企业兼职教师课时津贴享受与学院教师的同等权利;

第二十条 委员单位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委员会章程,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三)保持与山东理工职业学院机电工程学院的密切联系,协助学院与各委员的相互合作;协助学院开展技术调研及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工作。

(四)优先接受学院毕业生就业。

(五)及时向委员会反馈本单位的人才需求情况。

(六)向山东理工职业学院机电工程学院推荐兼职教师。

(七)协助山东理工职业学院机电工程学院开展专业技术发展调研及其他活动。

(八)开展专业(或方向)共建、实训中心共建、课程共建等项目合作,设立奖助学基金、奖学金、助学金等。

第二十二条 委员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委员会,由校企合作办公室通过退出手续予以注销。

第二十三条 委员单位如有严重损害委员会利益或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可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委员会全体理事单位代表通过后实施。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议超过半数通过执行。

第二十五条 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一些必要的非原则性的变通,可经秘书处做出暂行决定,由下一届理事会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委员会理事单位介绍及合作情况将随时上传至网站,包括校企合作动向、科研合作成果及人才培养成果等。详情请查阅山东理工职业学院机电工程学院网站。

第二十七条 理事单位与山东理工职业学院机电工程学院开展如专业(或方向)共建、实训中心共建、课程共建、项目联合研发、提供学生奖学金等合作项目,校企双方另行签订合作协议。

山东理工职业学院机电工程学院

二0一四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