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繁荣校园文化生活,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我院学生社团(下称“社团”),是指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社团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以及共青团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委员会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本着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方针,坚持“团结协作、携手并进”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活动,以各种形式丰富学生的第二课堂,繁荣校园文化,推动良好校风学风建设,为培养人才作贡献。

第四条 学院社团联合会及院系团总支负责指导学生社团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社团成立应该经院系团总支审查同意,并上报院团委批准,依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

第六条 社团的成员必须为我院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

第七条 各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学生社团的学术研究类、社会实践类、文化艺术类、志愿服务、体育健身等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

第八条 申请成立社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规校纪处分;

2、有规范的名称,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社团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3、有一个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团,应由发起人负责向院社团部提交以下文件:筹备申请书,章程(草案);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姓名、班级、宿舍、联系电话、简介等)。

第十条 社团申请章程应包括下列内容:社团名称、宗旨和类别;社团活动基本内容、范围和方式;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经费来源、管理与使用的规定;负责人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程序;章程的修改程序;制定章程的日期和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各院系团总支自收到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各院系团总支批准筹备之日起一个月内召开社团会议,通过章程,产生社团管理机构、负责人,到院社团部办理新学生社团成立的登记与注册手续。筹备期间不得以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二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1、成立申请及筹备期间,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者;

2、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3、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第三章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个院系将为社团指定1—2名指导老师。指导老师负责指导和监督社团的一切行为活动。

第十四条 各社团必须在新生入学期间做好会员招新工作。社团纳新统一由学院社团联合会组织,社团不得私自到各院系班级进行宣传、发传单等行为。各社团进行统一备案,递交社团会员名单至各院系社团部。并由社团部向社团联合会递交备份。

第十五条 社团一旦注册成立,有组织开展活动的权利和义务。各社团活动必须在不影响专业学习,不违反学校纪律的前提下进行。如需请假,书写正规请假条由指导教师签字,院系团总支盖章。社团因活动之需,要出具证明或介绍信时,可向社团部提出申请,经相关人员同意后出具证明。

第十六条 各社团会员证,在社团部的监督下由社团自行制作和使用。未经社团部审批,各社团不得私自刻制公章,经审批后可以自备艺术图章或协会名称印章。

第十七条 各社团必须制定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并按要求将档案送交社团部检查。社团档案文件包括本社团章程、社团相关制度、每届社团会员登记表、学期工作计划、活动相关文件等。

第四章社团的活动开展

第十八条 各社团开展活动,必须经指导老师批准,并且必须至少提前三天(大型活动必须提前七天)把活动详细经费预算和活动计划上交社团部审批、备案。社团经审批通过开展大型活动时,必须由社联社团联系人到场监督协助。

第十九条 各社团开展活动后,必须及时填好活动总结表或会议总结表,在活动结束后一周内上交社团部备案,作为各项评优依据。并及时递交活动人员名单,名单需标明班级姓名,作为学期素质拓展分加分依据。

第二十条 各社团开展活动,可适当采用海报、标语、横幅等宣传途径,并于活动前三天(大型活动需提前七天)上报社团部审批。

第二十一条 各社团出版刊物或报纸,必须向院团委申请,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它相关规定。审批通过者方可内部发行。每期编印和发行必须先经指导老师审阅,再报社团部审批。

第二十二条 社团必须在宪法、各项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无关的活动,各社团活动应自觉接受学院团委及社联的监督,服从学校工作。

第二十三条 社团举办下列活动,必须向院系团总支提出书面申请,由团总支审核批准后方可举行:

(1)参加校外单位举办的活动以及与校内其他单位或校外团体联合举办的活动;

(2)邀请校外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活动;

(3)以社团名义在校外开展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成立或被取缔后仍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且不听劝告者,社联将协同学校有关部门强行停止其活动,对组织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社团的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各社团会员大会至少应当每学期期初和期末各召开一次,其内容应包含社团理事会重整及本学期主要活动、上学期社团活动总结、社团活动经费公示等,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社团部批准和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着个人自荐与民主推荐的原则,各社团负责人从本社团成员中产生:会长及副会长最多为三人。社团学生干部不宜过多,以精简为宜。

第二十七条 1、换届必须经过正式的换届大会。换届时要给院系社团部提出申请,由各院系社团部成员监督。换届名单由各院系社团部向社团联合会递交备案;

2、对于协会的纳新和换届有异议时,由异议者向各个院系社团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由院系社团部进行监督重选。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1、累计挂科二门(含二门)以上,不含选修;

2、受到法律制裁或学校和学院党、团行政处分者;

3、曾因违反有关办法被管理部门撤职的社团负责人;

4、曾因违反有关办法被责令解散的社团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5、有其它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事项者。

第二十九条 各社团必须在学期末作好交接工作,并将改动情况及时上报社团部审批,并交由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六章社团的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各社团应本着勤俭、节约、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开展社团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活动经费主要来自外单位赞助等方面,不私自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各社团必须建立完善的经费管理制度,并按要求将账本送交社团部检查。

第三十三条 各社团经费(赞助费)的使用必须合理并符合相关手续,并且接受会员监督,需要指导老师签字。

第三十四条 社团活动经费只能用于社团有关方面的正常活动,不得挪为私用,否则社联将视其情节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联合办公审批申请资料。严格遵循申请程序且申请资料完整有效者,方可举办活动并于社联规定到团委办公室领取申请的经费。

第七章社团的成员权利义务

第三十六条 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在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

第三十七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三十八条 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若有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员成员有权向社团部及指导老师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三十九条 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四十条 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当相应义务。

第四十一条 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八章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且情节严重的,二级学院有权予以取消:

(1)违反国家法律、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山东理工职业学院社团管理办法》;

(2)背离社团活动宗旨、超出社团活动范围并造成恶劣影响;

(3)一年内未开展除纳新以外的任何社团活动;

(4)未按社联统一规定时间私自纳新,私自进院系班级宣传;

(5)盗用归属指导部门或其他组织机构名义,擅自开展活动并造成严重后果

(6)纪律涣散,组织无序,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

(7)社团成员连续两年不足30人的;

(8)递交上一年度社团的活动总结、社团负责人的变更情况及社团本年度的主要活动计划不合格或者不及时递交:

(9)社团出现其他应该予以解散的情况等。

第四十三条 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的注销申请书。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

第四十四条 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后向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 社团被取缔或注销后的剩余财产,交社联审议后返还被注销社团成员。

第四十六条 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以公告的形式宣布。

第九章奖励

第四十七条 每年社团联合会对各社团进行综合评估,评选年度“优秀社团”、“十佳社团”,对不合格社团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视情况除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外采取社团年度淘汰制度。例会迟到、旷勤三次及以上取消评选“十佳社团”资格。社团部协助社团联合会提供资料。

第四十八条 各社团每学年根据社团评比结果的优劣向社联申报1%-3%的优秀会员,社联审查通过后统一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十九条 优秀社团负责人被评为“优秀会长”的可参照学生干部标准。

第十章附

第五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各学生社团。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2016年3月16日起实施。

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团委

2016年3月